組織章程
南台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
系友會組織章程(草案)
98年6月13日
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通過
第一章
總 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南台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以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,整合系友資源,共謀事業之發展,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並協助母系之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南台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(以下簡稱本系)系辦公室。
第二章
會 員
第四條
本會會員分三種:
一、基本會員:凡南台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,所有學制畢業者,皆為本會基
本會員。
二、學生會員:凡現於本系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之學生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認同或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
員。
第三章
組 織
第五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代行職權。
第六條
本會置設理事七名、監事三名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理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在職本系任教之歷任主任、所長為榮譽理事,與其他理事具有同樣之權力。
第七條
本會設置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中選舉產生,任期二年。
理事會休會期間,一般事務由常務理事決議之,並於事務決議後函告所有理事。
如遇重大事項,經兩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,認為宜交由理事會決議者,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決議之。
第八條
本會設理事長一名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權責時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行。
理事長得聘任總幹事一名,任期以二年為原則。
第九條 理事會得邀請本系教師參與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。
第十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一條 本會得聘執行秘書或助理一名,協助會務之運作。
第四章 職
權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三、選舉理監事。
四、討論有關重要事項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三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。
五、選舉常務理事。
六、總幹事應協助理事長辦理各項會務,負責各理事間之聯繫,領導系友聯絡小組之工作,編製休管通訊及通訊錄、財務收支、一般服務工作等。
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二、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三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四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,得享下列權利:
一、發言權、發表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會員大會,聯誼活動,本系學術演講研討會。
四、收受本會之書面或電子刊物之權。
五、母系其他服務或洽詢之權。
第五章 會
議
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理事、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第十八條
各項會議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九條 各項會議均需作成紀錄,存檔備查。
第六章 經
費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收入及存款利息。
二、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。
三、活動收費之結餘。
四、母系補助費。
五、其他正當來源。
第二十一條 會費標準
一、凡本會基本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整。
二、凡本會學生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100元整。
三、凡本會基本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新台幣2000元者,得享免繳常年會費,而仍享有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。
四、凡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費應繳新台幣200元整。
五、本會費標準得經大會決議修改收費標準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。
第二十三條
未繳交常年會費者,予以暫停第十五條第二款、第四款會員應享有之權利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支出項目:
一、辦理行政業務之行政費用。
二、本會各種刊物(包括休管通訊、通訊錄等)通知之編輯、印行、郵寄等費用。
三、召開系友聯誼大會之支出。
四、其他與會務有關之雜項支出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羿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應編造預算報告書,於每年會員大會召開前準備完成,並於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、通過。由理事會編製翌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會員名冊,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應經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二十七條
本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書,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,由理事會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、收支決算表,提監事會通過,事後應經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七章
工作要點
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:
一、舉辦系友聯誼活動。
二、返校參與母校各種活動。
三、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。
四、鼓勵每屆系友舉辦同學會。
五、製作系友相關刊物,將母系及系友最新消息發送給會員。
六、提供系友就業資訊與管道。
第八章 附
則
第二十九條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。
第 三十 條
本章程未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第三十一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